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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无锡国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严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国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严洁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928号原告无锡国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煦菱,无锡国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团行政总裁。委托代理人赵伟、徐旬(受无锡国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上海市建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洁,无业。委托代理人易凤琳(受严洁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云宁(受严洁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无锡国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严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锡国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无锡国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既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国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710元,减半收取为2855元,由无锡国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佘君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