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2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周瑾与包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瑾,包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216号原告周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敏晖。被告包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瑾诉被告包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海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