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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商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临沂东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临沂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1175号原告临沂东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宪法,董事长。被告临沂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鲁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东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东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临沂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临沂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告自行看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诸葛晓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咸 瑞 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