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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高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79号原告高某,女,汉族,新河县人,新河县统计局工作人员。被告张某,男,汉族,新河县人,新河县西流乡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米志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靳正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