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高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79号原告高某,女,汉族,新河县人,新河县统计局工作人员。被告张某,男,汉族,新河县人,新河县西流乡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米志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靳正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