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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孙海成与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河南君皓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成,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河南君皓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412号原告孙海成。委托代理人殷建刚,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君皓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孙海成诉被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河南君皓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玺玉独任审判。经本院审查,案件立案受理后,经我院和原告多方查找被告河南君皓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经办人许军的企业信息和自然人情况,均没有结果,后原告再次提供河南君皓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地,本院发送邮件后,邮局以查无此门牌为由,退回了邮件。因原告诉称被告河南君皓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了工程,且经办人员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单,现被告信息不明,是否真实存在也无法确定,而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对原告诉称持有异议。综上,本案主要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海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玺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楚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