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苍民特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伟程、徐伟忠、徐炜钰申请宣告黄锦丽失踪一案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伟程,徐伟忠,徐炜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77号申请人徐伟程(公民身份号码×××2513),男,1999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县××镇××××号。申请人徐伟忠(公民身份号码×××2518),男,2004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县××镇××××号。申请人徐炜钰(公民身份号码×××2542),男,2002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县××镇××××号。申请人徐伟程、徐伟忠、徐炜钰的法定代理人徐日宏(系徐伟程、徐伟忠、徐炜钰伯父),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县××镇××村××号,公民身份号码×××2517。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徐伟程、徐伟忠、徐炜钰申请宣告黄锦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伟程、徐伟忠、徐炜钰诉称,2007年6月29日三申请人之父徐日辉病故。三申请人母亲黄锦丽于2009年4月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故两申请人申请宣告其母黄锦丽失踪。经查,三申请人的父母徐日辉、黄锦丽于1998年2月开始同居,1999年5月24日生育儿子徐伟程,2004年4月10日生育儿子徐伟忠,2002年3月13日生育女儿徐炜钰。2007年6月29日三申请人的父亲徐日辉病故。被申请人黄锦丽于2009年4月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三申请人随其伯父徐日宏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黄锦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锦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黄锦丽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徐伟程、徐伟忠、徐炜钰申请宣告母亲黄锦丽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黄锦丽为失踪人;二、指定徐日宏为失踪人黄锦丽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超雄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