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侯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某某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某某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674号原告侯某某,男,2010年3月1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原告母亲),女,1986年6月14日生,汉族。被告侯某某,男,1988年5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侯某某与侯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侯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瑞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