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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侯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某某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某某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674号原告侯某某,男,2010年3月1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原告母亲),女,1986年6月14日生,汉族。被告侯某某,男,1988年5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侯某某与侯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侯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瑞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