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向汝权向X权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汝权向X权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3-10-30核稿人李小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陈伟明2013-10-29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197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197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汝权向X权,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永顺县。因涉嫌抢夺罪,于2013年7月1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3)博检刑诉(2013)548号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汝权向X权犯抢夺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海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汝权向X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9日8时许,被告人向汝权向X权去到博罗县石湾镇中心市场富邦门楼前,趁被害人王某不备之机,上前徒手夺走途经该处的被害人王某戴在脖子上一条挂有金吊坠的金项链(合计价值人民币2875.6元)。破案后,赃物无法缴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向汝权向X权的行为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向汝权向X权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向汝权向X权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向汝权向X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9日8时许,被告人向汝权向X权去到博罗县石湾镇中心市场富邦门楼前,趁途经该处的被害人王某不备之机,上前徒手夺走被害人王某戴在脖子上一条挂有金吊坠的金项链(合计价值人民币2875.6元)。2013年7月14日公安机关在被害人的指认下,将被告人抓获。破案后,赃物无法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户籍证明、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材料、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汝权向X权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向汝权向X权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向汝权向X权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汝权向X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陈伟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张志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