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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法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与罗中学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罗忠学,程升乾,罗顺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法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邮储银行合阳县支行)。负责人白乃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培宏,该行副行长。被执行人罗忠学,男,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合阳县百良镇莘村富德一巷04号,农民。被执行人程升乾,男,195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合阳县百良镇莘村南园一巷03号,农民。被执行人罗顺考,男,195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百良镇莘村东城巷17号,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合阳县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督字00026号支付令,于2013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11653.7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罗忠学按支付令的要求偿还了借款本金11653.7元及利息,并付担了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督字第00026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富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