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渭民初字第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咸阳市渭城区道北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咸阳市渭城区道北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初字第01313号原告杨某某,女,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咸阳市渭城区道北中学。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校长。委托代理人邱兵,校办主任。委托代理人荆亚群,法律顾问。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道北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常 康审 判 员 段存禄代审判员 张安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丽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