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辖终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韦克文与刘卫国、江苏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韦克文,刘卫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辖终字第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东方花园E-5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克文。委托代理人王爱国,江苏苏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卫国。上诉人江苏华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韦克文、原审被告刘卫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辖初字第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华特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上诉人只将油漆工程发包给刘卫国,刘卫国雇佣被上诉人韦克文,上诉人的工商登记及注册地在连云港市新浦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的管辖权应属于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被上诉人韦克文受雇于刘卫国作油漆工,2012年3月9日上午在位于南京市大桥北路弘阳广场美食馆4楼的工地作业时不慎摔伤,造成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弘阳广场美食馆油漆工程系华特公司发包给刘卫国。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系侵权纠纷案件,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韦克文受侵害的地点在南京市大桥北路弘阳广场美食馆,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华特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 霞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