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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执字第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盐城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云标,连云港市月亮湾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盐执字第0301号申请执行人盐城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毓龙东路58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徐以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正隆,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孟云标。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月亮湾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连云港市赣榆县宁庄镇四新村。法定代表人孟云标,该公司董事长。盐城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2)盐民初字第02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孟云标、连云港市月亮湾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孟云标、连云港市月亮湾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511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审判员 周益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生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