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法民一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洪法民一初字第479号原告郑某某,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冯济军,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农民。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军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莫苓芳担任记录。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在外打工相识并自由恋爱,2010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孩子。两人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1月,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就突然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为支持其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洪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情况;2、洪江市岩垅乡干溪坪村委会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从2009年9月开始在洪江市岩垅乡干溪坪村生活,双方于2010年3月8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双方因闹矛盾,被告突然外出,一直没有回来,现双方分开生活已有两年多;3、原告委托代理人冯济军对龙飘洋的调查笔录1份,拟证明:①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从2009年9月起就一直在干溪坪村生活,2010年正月24日在原告家举行婚礼,2010年3月8日登记结婚,之后一直在原告家生活;②2011年1月因双方闹矛盾,被告突然离家出走,后一直没回来过,现双方分开生活已有两年零八个月;4、原告委托代理人冯济军对刘治国的调查笔录1份,拟证明:①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②婚后双方一直闹矛盾,感情不太好,夫妻不和;③2011年1月因双方闹矛盾,被告突然离家出走,双方开始分居,一直到现在,分居已近三年,期间被告从来没有回来过,近三年双方只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所提交的1-4号证据亦未发表质证意见。本案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当庭举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1-4号证据进行了核实和分析认证如下:1号证据系法定机关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书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合法有效,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2号证据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书证,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3、4号证据系原告委托代理人冯济军分别对龙飘洋、刘治国所作的调查笔录各1份,二位被调查人所证明的内容相互之间能够佐证且结合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其余部分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院所确认的证据结合庭审笔录,查明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3年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2010年3月8日在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孩子。两人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1月,原、被告吵架后,被告就突然离家外出,双方一直分居至今。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具状本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因被告未到庭,原告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无法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情况。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结婚,但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被告自2011年1月起外出至今未归。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原告所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原告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无法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情况。故本院在本案中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不作认定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欧阳军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莫 苓 芳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