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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民三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远东诉被告张国政等机动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东,张国政,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民三初字第144号原告陈远东,男,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阳永红,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张国政,男,汉族,住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被告二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号**楼。负责人韩国政,该分公司总经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争议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2990元。2、判令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现原告确认误工费按被告二核算的每天107元计算,误工时间143天,误工费为15301元。被告一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争议为:1、对原告的残疾等级有异议,原告不构成九级伤残。2、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为10000元。3、其余的没有异议。被告二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争议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3年2月25日,应按2012年度的赔偿标准计算。1、对于医疗费,我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内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2、对于误工费,请求按原告事发前3个月实发工资平均数计算即107元/日,误工天数按143天计算。3、对于护理费6000元无异议。4、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3750元无异议。5、对于营养费,我公司认为500元为宜。6、对于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7、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公司认为10000元为宜。8、对于后续治疗费10000元无异议。9、对于交通费,我公司认为200元为宜。10、对于鉴定费、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5日23时55分,在博罗县罗阳镇商业街曼享酒店门前,被告一驾驶轿车与杨永祥驾驶的摩托车(搭载原告和李耀东)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轿车的所有人是被告一,该车在被告二投保了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率。原告受伤后,被送到博罗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75天,用去住院医疗费82606元。该医疗费82606元已由被告一支付。另外,被告一还支付了现金8000元给原告。2013年7月2日,原告自行委托广东惠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的伤残程度和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陈远东右下肢共有两处(右股骨、右髌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2、陈远东取出两处内固定的后续治疗费需10000元。原告支付了鉴定费230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广东恒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工资表、工资收入证明、惠州市社会保障卡,用以证明其从2011年10月17日开始在广东恒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工作,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确认误工费按被告二核算的每天107元计算,误工时间143天,误工费为15301元。另查明,本案交通事故另一伤者杨永祥已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立案号为(2013)惠博法民三初字第103号。在该案中,杨永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先予执行医疗费5万元。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了(2013)惠博法民三初字第103号民事裁定,限被告二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先予执行医疗费5万元给杨永祥。现该裁定已生效,被告二已先予执行医疗费5万元给杨永祥。据此,现被告二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范围内已支付杨永祥的医疗费1万元,剩余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万元范围内支付了杨永祥的医疗费4万元,剩余的赔偿限额46万元。又查明,被告一与本案交通事故另一伤者李耀东就赔偿问题已达成了协议,并已支付了赔偿款给李耀东。李耀东明确表示不向法院起诉。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因肇事粤LE14**号轿车在被告二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所以,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二在交强险剩余的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剩余的赔偿限额46万元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一予以赔偿。被告一已支付给原告的现金8000元,应予以扣减。原告于2013年7月19日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本案于2013年9月13日开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应按照《广东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广东惠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原告构成九级伤残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合法有效的,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一辩称原告不构成九级伤残,因其未能提供足以推翻上述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故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残疾赔偿金的问题。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广东恒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工资表、工资收入证明、惠州市社会保障卡,用以证明其从2011年10月17日开始在广东恒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工作,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现原告请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过高,根据原告构成九级伤残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等情况,本院酌情支持10000元。原告请求被告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营养费问题。原告请求赔偿营养费3000元,并未向本院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需加强营养的意见,但鉴于原告受伤后构成九级伤残,且被告一表示无异议,被告二表示营养费500元为宜,故本院酌情支持营养费500元。关于交通费问题。原告请求赔偿交通费1000元,并未向本院提供交通费票据,但鉴于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有交通费的发生是合理的,故本院酌情支持500元。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按照《广东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合计169257.84元(详见附表)。鉴于本案交通事故另一伤者杨永祥已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原告与杨永祥的损失比例,确定被告二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范围内赔偿原告50000元(具体赔偿项目和数额祥见附表),不足部分119257.84元,扣减被告一已支付给原告的现金8000元,仍应赔偿111257.84元,由被告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剩余的赔偿限额46万元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范围内赔偿50000元给原告陈远东,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剩余的赔偿限额46万元范围内赔偿111257.84元给原告陈远东。上述赔偿款项合计161257.84元,限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给原告陈远东。二、驳回原告陈远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0元(原告陈远东缓交1980元),由被告张国政、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共同负担1780元,原告陈远东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云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俊明附表:赔偿权利人损失数额认定表及赔偿表赔偿项目赔偿金额保险赔付金额事故责任人赔付额交强险商业险1、医疗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后续医疗费10000100003、营养费5005004、住院伙食补助费375037505、整容费6、残疾赔偿金120906.84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19910****.847、死亡赔偿金8、残疾辅助器具费9、被抚养人生活费10、丧葬费11、交通费50050012、住宿费13、护理费6000600014、误工费153011530115、康复费16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1000017、财产损失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8、营运车辆停运损失19、其他损失5000020、鉴定费23002300合计119257.84-8000=111257.84(注:该表赔偿数额粗体字部分为法院认定部分,其他为双方当事人无争议部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