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8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房山区闫村镇大董村村民委员会与白秀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村民委员会,白秀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218号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村民委员会。���定代表人徐宝银,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炳明,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秀山,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凤英(被告之妻),女,1965年6月17日出生。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董村村委会)与被告白秀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温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董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徐宝银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炳明,被告白秀山的委托代理人李凤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董村村委会诉称:被告居住在大董村,其院落邻东西向的大街的北侧。自被告居住处向南的胡同另有其他村民居住的院落,该胡同的排水是通过明沟由北向南排入大街的排水沟。2013年初,被告以排水沟影响其住房为由将其院外段的排水沟填平,致使胡同北侧的积水不能顺畅南排,���重影响了居住在胡同里的村民出行。为此,原告准备投资将明沟改成暗渠解决胡同的排水问题。2013年5月底,村委会雇请施工人员开始施工,被告却到施工现场阻拦,并强行回填了约20米(挖成的土沟),现场经派出所调解未果。同年6月1日,原告再次雇人施工,被告亦再次出面阻拦,原告虽再次报警但被告却仍阻拦不让施工。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阻拦原告在被告家西侧施工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450元。被告白秀山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所说的胡同排水是通过明沟由北向南排入大街的排水沟,实际上水沟里的水并不能排出去。胡同北侧的积水不能顺畅南排,并非是由于我将排水沟填平所致,北侧积水历来就不能顺畅南排。我阻止原告挖沟是因为原告所挖的沟离我的房太近,排水沟会影响我的住房安全。5月、6月原告两次施工的时候我确实阻止了他们。原告两次施工我均报警了,警察来了之后原告才停止施工。经审理查明:白秀山为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村民。白秀山家西侧胡同原有一排水沟用于胡同的排水,该排水沟紧邻白秀山房屋西墙。在该胡同两侧亦有其他村民居住,出入需通过该胡同。白秀山曾多次向大董村村委会反映排水沟浸泡其房屋墙根影响房屋安全。2013年4月,白秀山自行将该排水沟填平。因排水沟被填平影响胡同正常排水,居住在该胡同内的其他村民多次向大董村村委会反映该问题,并要求解决。为解决白秀山家西侧胡同的排水问题,大董村村委会于2013年5月底组织人员在该胡同挖沟修建暗渠。施工过程中,白秀山认为该暗渠位置离其房屋过近,遂阻止大董村村委会的施工并将已挖成的沟填平。2013年6月1日,大董村村委会又组织人员在该胡同同一位置施工修建暗渠,白秀山再次进行阻拦,致使施工停止。另查明,白秀山家西侧胡同方向为南北向,在该胡同中需要修建暗渠19.3米,暗渠宽为0.54米。暗渠北端所在的位置胡同宽为3.1米,暗渠距白秀山房墙0.92米;距暗渠北端11.6米处所在的位置胡同宽为3米,暗渠距白秀山房墙0.84米;暗渠南端所在的位置胡同宽为3.5米,暗渠距白秀山房墙0.92米。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大董村村委会决定在白秀山家西侧胡同挖沟修建暗渠,是为了解决该胡同的排水问题,方便村民出入,具有合法性。该胡同原排水系通过距白秀山家房墙较近的排水沟,鉴于白秀山多次反映排水沟浸泡其房屋墙根影响房屋安全,大董村村委会已将通过排水沟排水的方式改为通过暗渠排水,且该暗渠位置相比原排水沟位置已远离白秀山家的房墙。现白秀山以暗渠距其房屋过近为由,阻扰大董村村委会的施工,缺乏法律依据,故对大董村村委会要求被告停止阻拦原告在被告家西侧施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大董村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故对其要求白秀山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秀山停止阻碍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村民委员会在其家西侧胡同内的暗渠排水施工建设。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温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