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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公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西汇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金木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汇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金木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公催字第14号申请人山西汇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何虎生,董事长。申报人河北金木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钮金木,董事长。申请人山西汇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票号为3050005322587869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8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河北金木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山西汇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晓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洁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