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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商终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余晓虹与周新华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新华,余晓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新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祝春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晓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建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丽波。上诉人周新华为与被上诉人余晓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3)衢江商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余晓虹原审诉讼请求。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新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新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新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周新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炳连代理审判员  余慧娟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楼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