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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仁寿民初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张中荣与余志聪、胡良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荣,余志聪,胡良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2644号原告张中荣,男,生于1949年3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淑辉,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志聪,男,生于1955年5月15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胡良均,女,生于1957年8月25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荣与被告余志聪、胡良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中荣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黄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明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凌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