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仁寿民初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张中荣与余志聪、胡良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荣,余志聪,胡良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2644号原告张中荣,男,生于1949年3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淑辉,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志聪,男,生于1955年5月15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胡良均,女,生于1957年8月25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荣与被告余志聪、胡良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中荣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黄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明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凌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