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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56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胡勇与绵阳龙达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勇,绵阳龙达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659号原告:胡勇,男,生于1968年12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王义,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龙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富乐路5号。法定代表人:林诗佳。原告胡勇诉被告绵阳龙达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子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