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执字第00013、00034、00037等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芜湖名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明生工业炉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名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孝明、蒋五一等,芜湖市明生工业炉设备有限公司,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鸠执字第00013、00034、00037等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名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孝明、蒋五一等。被执行人芜湖市明生工业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人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依法向第三人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市明生工业炉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的通知。第三人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协助,但至今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第三人大唐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6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 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