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梁商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沈建达与施叔利、宁波灵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达,施叔利,宁波灵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利文,宁波金碟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梁商初字第165-2号原告:沈建达。委托代理人:严容。委托代理人:何柯倩。被告:施叔利。被告:宁波灵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月华。被告:郑利文。被告:宁波金碟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利文。被告郑利文、被告宁波金碟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励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达与被告施叔利、被告宁波灵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郑利文、被告宁波金碟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建达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沈建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95元,减半收取3897.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5217.50元,由原告沈建达负担。审 判 员 谢桂荣代理审判员 杜珊珊人民陪审员 万爱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