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执减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毛延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延君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减字第1672号罪犯毛延君,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二00六年七月五日,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以(2006)四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0一0年一月减刑一年六个月;二0一一年十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七年八个月。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减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毛延君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延君准予减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代理审判员 李维坚代理审判员 杨 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