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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3-12-17

案件名称

杨文秀因与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8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文秀。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庆芳,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杨文秀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杨文秀申请再审称: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及《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67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无效,劳动合同中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条款无效,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延时加班工资和工资具有不可分性,故现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杨文秀延时加班工资10530元。故请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提起再审。本院认为,杨文秀在一审庭审中对工作和休息时间是上一天班休一天予以了自认,结合杨文秀与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时的证言以及二审调查中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杨文秀上班时间的陈述,一、二审法院认定杨文秀工作和休息时间为上一天班休一天并无不当。虽然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员工《考勤登记表》中出勤天数栏(请假、离职等情况除外)均显示当月总天数,但其中部分员工因丧假未按时上班,在出勤天数中仍然显示当月总天数,故《考勤登记表》不能推翻杨文秀工作和休息时间为上一天班休一天的认定。因用人单位已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故杨文秀与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没有杨文秀申请再审理由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经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中杨文秀所从事的清洁工作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因此一、二审法院判决对杨文秀要求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周末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至于杨文秀在申请再审中请求判令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杨文秀延时加班工资10530元问题,因该请求超出一审杨文秀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杨文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文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 翔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甄 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