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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6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河南勤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勤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6387号原告河南勤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龙子湖办事处柳园口村。法定代表人吕习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俊超,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厚玉,系该单位职工。被告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南环路南侧(铁炉村对面)。法定代表人刘自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勤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又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缴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冰泉审 判 员  梁 珍人民陪审员  曹改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屠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