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宜刑终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胡吉抢劫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宜刑终字第00167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吉,男,1993年2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枞阳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2日被枞阳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2月13日因期限届满被枞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5月2日被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枞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由枞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枞阳县看守所。辩护人丁国安,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吉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枞刑初字第0010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吉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12月28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胡吉与董某某、曹某(均另案处理)在枞阳县会宫中学相遇,被告人胡吉遂提出前往枞阳���雨坛中学敲诈学生钱财,董某某、曹某当场同意,后三人骑摩托车至枞阳县雨坛中学。当晚21时30分许,在雨坛中学校园附近,被告人胡吉指使董某某、曹某采取打耳光、脚踢等暴力手段,抢去该校学生殷某、程某某、汪某某手机各1部和现金17元,抢劫后被告人胡吉认出殷某即归还了殷某的1部手机。后被告人胡吉分得一部手机和现金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胡吉的供述,依法追回被抢手机并返还给各被害人。经鉴定,该三部被抢手机计价值1236元。另查明,2013年8月10日,三被害人出具刑事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吉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董某某、曹某的供述,被害人殷某、程某某、汪某某的陈述,枞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人荣某、齐某、王某等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取证、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胡吉的归案经过及户籍证明、被害人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判认为:被告人胡吉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被告人所侵害的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物,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属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被告人胡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胡吉不服提起上诉称:本案情节较轻,案发后,上诉人积极退赃,取得三被害人谅解。且属初犯、偶犯,能自愿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原判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判处缓刑或免予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8日晚上诉人胡吉与董某某、曹某来到至枞阳县雨坛中学附近,胡吉指使董某某、曹某采取打耳光、脚踢等暴力手段,抢走该校学生殷某、程某某、汪某某手机各1部和现金17元,抢劫后被告人胡吉认出殷某即归还了殷某的1部手机。后被告人胡吉分得一部手机和现金7元。经鉴定,该三部被抢手机计价值1236元。上述案件事实上诉人胡吉无异议,且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原审法院委托枞阳县司法局对胡吉拟适用非监禁刑进行社区影响评估,评估意见为胡吉在犯罪后表现良好,具有社区矫正的基础,经社区矫正可以达到教育训诫目的,建议法院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有枞阳县司法局提供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及相关会议记录证明,应予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吉伙同他人以暴力抢劫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物。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审期间上诉人亲属代其积极缴纳罚金,且上诉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又系初犯,故可在原判基础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社区影响评估,对上诉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上诉人符合缓���适用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上诉人该节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枞阳县人民法院(2013)枞刑初字第00104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胡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鲍 生 海审 判 员 方��松代理审判员 张  跃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於 笑 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