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商终字第0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郁汉平、郁春华、蔡思昌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商终字第04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郁汉平。上诉人(原审原告)郁春华。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思昌。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鹤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负责人王炜。委托代理人陈舒舒。委托代理人赵海健。上诉人郁汉平、郁春华、蔡思昌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3)启商初字第0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郁汉平、郁春华、蔡思昌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郁汉平、郁春华、蔡思昌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郁汉平、郁春华、蔡思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郁汉平、郁春华、蔡思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久斌审 判 员 刘 琰代理审判员 王锦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