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立民监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何XX与原审被告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立民监字第6号原审原告何XX与原审被告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的(2012)苏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4月26日,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递交沈苏检民行再建(2013)2号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有误,建议本院再审。经本院审查,该案件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高铁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邓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