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潘自炼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自炼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乐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自炼,男,x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乐业县花坪镇××村××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6月5日经乐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0日由乐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业县看守所。辩护人杨秀贵,乐业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自炼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自炼及其辩护人杨秀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乐业民中学生黎乙和庾某某因小事发生矛盾。2012年12月24日20时许,双方家长在24米大道“流金岁月”茶楼门口协商解决双方矛盾,因意见不和,双方冲突起来。黎乙的叔叔黎永杰赶到现场制止,和庾某某的亲戚被告人潘自炼打起来,潘自炼持随身携带的牛角刀朝黎永杰连刺三刀,黎永杰的左手和背部被刺伤。经法医鉴定,黎永杰的伤情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潘自炼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0元,并得到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自炼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自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杨秀贵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潘自炼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2、其已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3、其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潘自炼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乐业县民族中学学生黎乙和庾某某因小事发生矛盾。2012年12月24日20时许,黎乙的家长黎甲及班主任谭甲等人一起到24米大道“李宁”服装店找庾某某的亲戚协商解决,后双方在“流金岁月”茶楼门口协商,因意见分歧发生冲突。黎乙的叔叔黎永杰赶到现场而与庾某某的亲戚被告人潘自炼发生互打,当中潘自炼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黎永杰连刺三刀,黎永杰的左手和背部被刺伤。经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黎永杰左肱动脉断裂、正中神经损伤,左手屈、伸功能稍受限,其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潘自炼外逃,于2013年9月20日其被广东省惠州铁路公安处惠州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013年10月22日经乐业县人民检察院主持被告人潘自炼的亲戚与被害人黎永杰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被告人潘自炼的亲戚代为赔偿被害人黎永杰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人民币,并已兑现。上述事实,被告人潘自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乐业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潘自炼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惠州车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惠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出具的网逃人员羁押证明,被害人黎永杰与被告人亲戚达成的赔偿协议书,被害人黎永杰出具的谅解书,证人黎甲、杨甲、庾某某、岑某某、杨乙、谭甲、谭乙、黎乙等人证言,被害人黎永杰陈述,被告人潘自炼供述,百公(刑)鉴(法)字(2013)9号黎永杰伤情检验鉴定书及乐公鉴通字(2013)00056号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自炼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使他人受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自炼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潘自炼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治疗等费用,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案件的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潘自炼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自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应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