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神法执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魏树则与候子清白新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树则,候子清,白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829号申请执行人魏树则,男,195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候子清,男,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白新军,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271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候子清、白新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候子清向申请人魏树则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10460元。被执行人白新军承担连带责任。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划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白新军的银行存款5万元并支付了申请人。对下剩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魏树则与被执行人候子清自行达成了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申请人魏树则书面向本院撤回了对本案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7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子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