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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执减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刘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栋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减字第1717号罪犯刘栋,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合同诈骗罪,于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六日,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青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一百万元。二0一二年一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四年九个月。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刘栋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栋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匡克政代理审判员  范黎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