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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辖终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莫震慰与绍兴市华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张闺莲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华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莫震慰,张闺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辖终字第7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华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庆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震慰。原审被告:张闺莲。上诉人绍兴市华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莫震慰、原审被告张闺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萧商初字第2859号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华晨公司上诉称:根据民诉法第23条规定,本案被告一即华晨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及经营地均在绍兴市越城区,另一被告张闺莲身份证地址虽是萧山区新街镇,但其作为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长期工作生活在绍兴市越城区,对其经常居住地应认定为绍兴市越城区。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被告张闺莲的身份信息显示其居住地在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华晨公司认为张闺莲的经常居住地为绍兴市越城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莫震慰以被告所在地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华晨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鸣卉审 判 员  祖 辉代理审判员  赵 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