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李XX与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71号原告李XX,XX。委托代理人杨波青,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炜,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大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英,广东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少吟,广东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XX诉被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物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伟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张炜,被告格力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英、陈少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诉称:原告是园林花园业主,自有大众途安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粤C**,原告车辆一直停放在小区地面停车位中。被告系园林花园的物业管理公司。2013年5月22日凌晨,珠海发生特大暴雨,园林花园小区一片XX,原告车辆遭受严重浸泡,车辆内地毯全部水浸,最高水位达车座下沿。当日晚约十时左右,车辆由南方汽车4S店拖走,经检查维修,车辆于6月26日完成换件工作,车辆恢复正常使用,原告为此支出维修费8688元。原告认为,被告管理措施不当,致使地面排水不畅,致使原告停放在小区的车辆被水浸泡,对此被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一,被告日常管理松懈。被告从未定期维护排水设施,水灾时小区排水设备损坏、排水口堵塞;其二,应对灾情措施不力。被告对暴雨根本没有应急预案,更没有应急设施。事发前几天,天气预报有大暴雨,而被告事前没有提醒业主注意防范,既不准备水泵、沙袋等抗灾物资,晚间也没有加强值班巡逻;当晚,暴雨来临,被告对防灾、抗灾工作根本就不重视,没有安排领导指挥,保安犹如一盘散沙,根本不知道随机应变,如何处置灾情;当地面水位升高时,未打开地面排水渠。其三,没有尽到通知预警义务。当晚,原告本人在家,当地面水位升高时,被告绝对有时间通过按对讲机、拍门等方式,在车辆被浸泡之前通知原告采取措施,然而却没有通知原告。其四、灾后处置行动缓慢。地上多辆车被浸泡,被告根本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地面水位下降缓慢,车辆在水中浸泡20多个小时后被拖出,进一步扩大了原告的损失。根据原告同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负有保证地上停车位符合安全用途的义务,同时对地上存放车辆有管理义务。由于被告疏于防范,提前没有做好准备工作,事故发生后又没有及时进行补救,从而造成原告车辆维修损失8688元。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造成的车辆维修损失86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李X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房地产权证;2.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及物业服务合同;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4.停车卡;5.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6.照片;7.就园林花园“522特大暴雨”水浸车事件致业主的公开信;8.珠海安骅汽车有限公司结算单及维修费用发票;9.气象资料证明。被告格力物业公司辩称如下:一、原告诉因不明本案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在诉状中又称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提起诉讼,本案是侵权之诉还是合同之诉并不明晰,恳请法庭予以释明。二、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原告称被告“负有保证地上停车位符合安全用途的义务”缺乏依据。纵观《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全文,并没有任何条款约定被告“负有保证地上停车位符合安全用途的义务”;原告所称的“相关法律规定”亦指向不明。而所谓的“停放车辆管理义务”,《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也已明确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分类停放,无乱停乱放现象”等秩序维护型的义务,并非安全保障型的义务。与原告的主张恰恰相反,其自己提供的证据《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第9项已明确约定:被告“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可见,原告因特大暴雨导致车辆损失,便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毫无依据。(二)造成原告车辆损失的是“5.22”特大暴雨这一不可抗力事件。1.特大暴雨来得突然,雨量和强度甚至超出一般情况下暴雨橙色以及红色预警信号的预计,超出常人的预见范围。2013年5月22日凌晨发生特大暴雨,珠海市气象局录得降雨量为325.6毫米,远高于2010年水淹广州城特大暴雨的213毫米,是珠海12年来最大的暴雨。且这场特大暴雨事发凌晨,变化突然,气象局凌晨才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半个多小时便转换为橙色,一个多小时就变化到红色,已超出一般人的预见能力,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是普通的经营者,对此是不能预见的。2.受特大暴雨和其他方面客观因素影响,小区路面积水、车辆被淹受损的事实无法避免与克服。第一,市政的大量积水涌向地势低洼的园林花园,虽如此,该小区过去并未发生过严重的水浸事件。而当夜,难以预见的巨大雨势导致市政路面积水深,并迅速涌入园林花园。第二,受特大暴雨、天文涨潮等因素影响,园林花园排水所流向的排洪渠--白沙河河水暴涨,淹没了园林花园排水管网的盖(俗称“拍门盖”),由于外部压强太大等原因拍门盖无法打开,园林花园排水因此受阻。第三,隔壁小区金碧时代广场围墙被积水冲垮,约50公分高的积水瞬间倾泻到园林小区内,加重园林花园小区内涝。以上因素导致雨水和隔壁小区积水的瞬间超大量汇集,使小区路面积水水位快速上升,积水量严重超过小区正常阻水、排水设施的承受能力,最终导致车辆在短时间内被淹。因此,面对“5.22”特大暴雨此等不可抗力事件,不应苛责被告。(三)被告积极抢险救灾,以尽量减轻损害结果发生。1.事前防御一发现有明显积水现象时,被告就迅速致电车主,要求车主将车辆开到安全的地方。但因事发时为凌晨,大部分车主没有接听,后有车主打回电话询问导致电话占线。此外,夜色已深、市政道路上的积水深等原因导致路况难辨,接到通知的车主,才刚将车开出小区就被大石头卡住无法前进。如果大量车主开车出小区,可能因路况难辨、交通拥堵等原因面临更严重的人身安全威胁。为保证业主的人身安全,被告将工作重心转移到排险工作。被告现场人员分组行动:一组负责抢救电梯,将高层电梯轿厢往上升起并停电,以免业主进入电梯后发生意外;另一组打开路面雨水井盖以加快排水,但因雨势太大太急,排水系统通向的白沙河水位暴涨,“拍门盖”打不开,小区内的积水根本排不出去,从而导致防御手段难奏效。2.事中抢险。被告公司领导凌晨便抵达现场指挥救灾,将有关情况报三防指挥办、居委会、街道办、110指挥中心等相关政府部门,并联系三防指挥办以最快速度调取15台抽水泵前来抽水救灾。3.事后善后5月22日上午8点,被告对小区架空层、单元门口等位置进行卫生清理,很快对小区全面消毒。可见,原告针对被告的“对防灾、抗灾工作根本不重视”、“没有安排领导指挥”、“不打开地面排水渠”等无理指责,均不属实。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面对特大暴雨这等不可抗力的天灾,被告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物业企业本就收入微薄,勉强消化日益增长的用工成本,如今若要将多户业主数百上千万的巨额赔偿责任强加到被告身上,那将是不可承受之重,被告将难以生存,物业管理服务行业也将迅速衰亡,最终影响的还是广大业主乃至整个城市的利益!恳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广大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被告格力物业公司为支持其辩解,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2.气象资料证明;3.珠江晚报报道;4.关于提供河渠排水数据的答复;5.园林花园排水总平面图、雨水总平面图;6.关于园林花园地面标高测量及相关情况的说明、园林花园内部道路及附属设施标高测量点位示意图;7.照片;8.疏通清污外包协议书;9.园林花园秩序员巡查签到表、车库巡查记录、保安交接班记录;10.通话记录。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X是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园林路1号(园林花园)46栋603房的业主,被告格力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06年12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约定:被告格力物业公司为园林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合同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被告格力物业公司应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排水、通风、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提供安保(协管),为小区业主(住户)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但对业主、住(用)户的人身和财产不负责保险保管责任。2012年3月20日,珠海市香洲区园林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格力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被告格力物业公司为园林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期限为四年即2012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第一年为试用期。原告李XX已向被告格力物业公司交纳了2013年的停车服务费550元。被告格力物业公司向原告李XX办理小区停车卡。2013年5月22日,珠海市气象局分别于当日0时40分、1时17分和2时45分分别发布暴雨黄色、暴雨橙色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记录珠海当天降雨量为325毫米、有暴雨。同日凌晨2时至4、5时期间,原告李XX所有的粤C**号小客车在园林花园小区内划线指定的地上停车场停放时被暴雨浸泡受损。同时,该小区内的地下车库被淹,当时被告格力物业公司电话通知了小区部分业主,但并未通知到原告李XX。原告李XX为维修粤C**号别克小汽车花费8688元。次日,《珠海新闻》报道,与园林花园小区一墙之隔的金碧世代广场的围墙被积水冲垮,积水瞬间涌入地势低洼的园林花园。原告李XX主张,涉案车辆没有购买车损险,其在事发当天通知保险公司后被告知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原告李XX另外主张,被告格力物业公司没有定期维护排水设施导致排水设备损坏、排水口堵塞,且应对灾情措施不力、没有尽到通知预警义务才使原告李XX等人的车辆浸泡受损,因双方存在物业管理合同和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故被告格力物业公司应当予以赔偿损失。被告格力物业公司主张,其已将园林花园小区的清通业务外包给专业团队,定期对园林花园的所有污水、雨水管网进行检查、清理、疏通,确保畅通;保安按时巡查小区及车库情况;当天发生暴雨时,其已经致电小区的大部分车主,要求车主将车辆开出车库,但由于情况紧急不可能通知到所有车主,才没有通知到原告李XX。被告格力物业公司以“522特大暴雨十年一遇,园林花园地势低洼、遇暴雨容易积水,事发当天与园林花园一墙之隔的金碧世代小区的围墙突然倒塌,导致额外进水,排水通道根本无法在短时间内排清积水,从而内涝,最终导致小区地面及车库遭受水浸,这是不可抗力事件”为抗辩理由。本院认为:因珠海市香洲区园林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格力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原告李XX作为园林花园的业主之一,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该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双方之间存在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尽管原告李XX向被告格力物业公司交纳了2013年的停车服务费,被告格力物业公司也为原告李XX办理了小区停车卡,但这是基于双方存在物业管理合同关系,这属于物业管理的部分内容,并不能就此证明双方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被告格力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约履行其物业管理义务;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并做好协助救助工作;如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发当天,珠海市出现了特大暴雨,与园林花园小区一墙之隔的金碧世代广场的围墙被积水冲垮,积水瞬间涌入地势低洼的园林花园,这超出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园林花园小区内路面的积水瞬间迅速蔓延上升从而导致小区路面的车辆被淹,这是被告格力物业公司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本案应属不可抗力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李XX主张“被告格力物业公司没有定期维护排水设施导致排水设备损坏、排水口堵塞”,但并未举证证明,原告李XX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被告格力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事发当天下特大暴雨及小区旁边围墙倒塌导致小区地下车库被淹的紧急情况下,其已经电话通知了小区部分业主,但因事发突然和情况紧急,其没有通知到车辆停在地面的原告李XX,这并不能证明被告格力物业公司应对灾情不力。在小区路面迅速被积水蔓延的情况下,即使被告格力物业公司及时向原告李XX发出通知,但对于被积水包围的停在小区路面的车辆而言也已经于事无补。且在气象部门已经接连发布暴雨预警信号的情况下,原告李XX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却未尽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其本身存在过错。由此可见,原告李XX的车辆被淹受损主要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故原告李XX诉请被告格力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8688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伟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