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武兰香、谢永栋、谢永升与余江县华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兰香,谢永栋,谢永升,余江县华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507号申请执行人武兰香。申请执行人谢永栋。申请执行人谢永升。被执行人余江县华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画桥镇政府大院内。申请执行人武兰香、谢永栋、谢永升与被执行人余江县华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扣留了被执行人余江县华安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赣L2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牌赣L30**挂)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车辆保险理赔款,现因被执行人已支付赔偿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江县华安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赣L2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牌赣L30**挂)车辆的保险理赔款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乃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