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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与胡月球、雷淑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胡月球,雷淑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负责人卢志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宁,女,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胡月球,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告:雷淑姣,女,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诉被告胡月球、雷淑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以被告已还清所欠贷款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撤回��诉。案件受理费1722元,减半收取86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学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洪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