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民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55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雷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智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