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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4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阎××与张一×、张二×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4726号原告阎××,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琳,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一×。被告张二×。被告张三×。被告张四×。被告张五×。本院在审理原告阎××诉被告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张五×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原告阎××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