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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单淑珍诉王玉德、刘密林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淑珍,黄玉德,刘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单淑珍,女,1952年8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黄玉德,男,195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四平市。被执行人,刘密林,男43岁,汉族,个体,住双辽市郑家屯街,现下落不明。单淑珍诉王玉德、刘密林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1997)双建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黄玉德,刘密令共同偿还单淑珍欠款52、508,50元,二,刘密林偿还单淑珍欠款1,528.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单淑珍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刘密林的工资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1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树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