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192号原告安徽广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何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克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琴,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徐春红,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广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已在关联案件中一并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安徽广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广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徽广顺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汪菡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