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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民一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2013)横民一初字第887号原告丁莹与被告卢光明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莹,卢光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原告丁莹与被告卢光明离婚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横民一初字第887号原告丁莹,女。被告卢光明,男。原告丁莹与被告卢光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光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莹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五、六年后于2004年5月9日登记结婚,2010年7月9日生育男孩卢某。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喝酒、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不关心、呵护原告,从2012年5月起至今就没有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卢某由原告抚养。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情况;2、《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被告未作答辩,亦没有任何证据向本院提供。本案的调查重点是:1.原告和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原告和被告共生育有几个子女?如离婚,子女如何抚养?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如离婚,如何处理?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五、六年后,于2004年5月9日登记结婚,2010年7月9日生育男孩卢某。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常产生矛盾。2013年4月26日,原告以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卢光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原告与被告系长时间相识后才登记结婚的,婚姻基础较好。登记结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生育了小孩卢某,建立了夫妻感情。现双方只是因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但从矛盾的起因及程度看,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本院希望原告与被告能调整好心态,在今后的生活中彼此互相尊重,主动沟通交流,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同时多为小孩卢某着想,为其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创造健康的成长环境。原告的离婚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丁莹与被告卢光明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丁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或提出缓交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覃永辉审 判 员  莫庆铿人民陪审员  詹冬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廖 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