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农执字第5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友德与王世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德,王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农执字第561-2号申请执行人:张友德,男,住所地农安镇。被执行人:王世平,地址农安县。上例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年吉农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规定,裁定书如下:解除并扣划被执行人王世平账户存款23000元,之后账户继续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德臣审 判 员 郝国斌代理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