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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农执字第5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友德与王世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德,王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农执字第561-2号申请执行人:张友德,男,住所地农安镇。被执行人:王世平,地址农安县。上例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年吉农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规定,裁定书如下:解除并扣划被执行人王世平账户存款23000元,之后账户继续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德臣审 判 员  郝国斌代理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