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融民初字第4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与官建春、吴星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官建春;吴星平;王国忠;官秀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融民初字第462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多福大酒店**楼**。负责人陈剑峰。委托代理人俞敏、肖少清,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官建春,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吴星平,女,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王国忠,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官秀云,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与被告官建春、吴星平、王国忠、官秀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武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基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