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李百科与郑州市火车站地区加州牛肉面北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裁定书《1333》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百科,郑州市火车站地区加州牛肉面北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333号原告李百科,女,汉族,1963年5月20日出生。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加州牛肉面北店。法定代表人周宏彬,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坤朋,该店店长。原告李百科诉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加州牛肉面北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百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百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百科承担。审 判 员 李 娇人民陪审员 李 艾人民陪审员 霍淑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伟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