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横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2013)横刑初字第243号米云枫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米 云 枫 开 设 赌 场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横刑初字第24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米云枫,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0年10月19日被横县公安局逮捕,次日经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10月18日解除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9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横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2013)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云枫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云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份间,被告人米云枫伙同苏增胜、米海枫(已判刑)等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合伙在横县峦城镇王堂口村苏增胜家附近的晒场等地开设赌场,从中抽水渔利,同时还雇请了苏某乙等人在赌场周围望风,以防被公安机关取缔,赌场每天有十几二十人参赌,共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约25000元。被告人米云枫从中获利约3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米云枫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米云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提出:1.其有自首情节;2.其身患疾病。其无证据向本院提供。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份间,被告人米云枫伙同苏增胜、米海枫(均已判刑)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合伙在横县峦城镇王堂口村苏增胜家附近的晒场等地开设赌场,从中抽水渔利,同时还雇请苏某乙等人在赌场周围望风,以防被公安机关取缔,赌场每天有十几、二十人参赌,共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约25000元。被告人米云枫从中获利30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米云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查明,被告人米云枫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7月4日被横县公安局逮捕,于同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08年5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08年6月15日起到2011年6月14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米云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苏增胜、米海枫、苏某乙等15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横县公安局峦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疾病证明书,本院(2008)横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缓刑执行通知书,本院(2011)横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及被告人米云枫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米云枫为获取非法利益,合伙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云枫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米云枫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案发后,米云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对米云枫提出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米云枫提出其身患疾病的辩护意见,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本院不予采纳。米云枫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7月4日至同月9日被限制人身自由,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0月19日至同月20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共8天,属被羁押时间,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根据被告人米云枫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08)横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米云枫判处刑罚的缓刑适用部分。二、被告人米云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前罪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依法追缴被告人米云枫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廖世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4.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5.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6.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7.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