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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民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杨志亮与张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亮,张文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0678号原告杨志亮,男,汉族。被告张文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亮与被告张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亮以与被告张文兵私下和好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志亮负担。审判员  齐国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