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北民二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曾四英诉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办事处塘尾村四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北民二初字第2189号原告曾四英,女,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办事处塘尾村四组。负责人:曾庆宁,男,系该组组长。原告曾四英诉被告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办事处塘尾村四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四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四英撤回对被告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办事处塘尾村四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曾四英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曹建强审 判 员 张东明人民陪审员 何朋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廖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