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神法执字第00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苏奴考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奴考,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987号申请执行人苏奴考,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强,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苏奴考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6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李强与申请执行人苏奴考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强于2013年7月29日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元,于2013年8月29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于2013年9月29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于2013年10月29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3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0元,执行费72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