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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17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17560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5层D区。法定代表人刘德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博,男。委托代理人丁琰珅,女。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诉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子芳、梁艳艳与被告合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博、丁琰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乐视公司诉称,我���司依法取得电视剧《老爸快跑》(以下简称《老》剧)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合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优酷网站、苹果手机客户端、安卓手机客户端、安卓PAD客户端、苹果IPAD客户端提供该剧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合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万元。被告合一公司辩称,1、北京君临媒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济宁高新区分公司出具的授权书盖章不清楚,且分公司无权作出授权,其授权行为无效。涉案作品片尾署名的北京君临媒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作出授权。2、乐视公司未提供该作品的发行许可证。3、优酷苹果手机客户端与优酷网使用同源的视频信息,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所有终端的文件都存储在youku.com服务器,即使做了转化,也是基于同一源文件的播放行为。4、优酷网上的视频均为网友上传,我方及时删除了涉案作品,且在网站上明示了联系方式和使用协议,我方的行为符合避风港原则规定的事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5、涉案影片影响力较小,相比其主张的数额过高。综上,不同意乐视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老》剧片尾显示:本剧著作权人为北京君临媒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济宁高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君临公司济宁分公司)。本剧由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公司)、北京君临媒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摄制;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北京君临媒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出品。2010年3月19日,中视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对于君临公司济宁分公司对该剧网络信息传播权已经或者将要做出之转让、任何授权行为,均表示授权、同意并确认。同日,山东威海九鼎影视制作中心出具《版权声明书》表示对于君临公司济宁分公司对《老》剧的相关版权已经或者将要做出之转让、任何授权行为,均表示授权、同意并确认。同日,中共济宁市市中区委宣传部出具《版权声明书》表示对于君临公司济宁分公司对《老》剧的相关版权已经或者将要做出之转让、任何授权行为,均与其无关。2010年3月20日,君临公司济宁分公司将《老》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占专有形式授予广州天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娱公司),授权范围包括:1、信息网络传播权,2、制止侵权的权利3、转授权的权利。授权使用期限五年(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2010年3月23日,天娱公司将《老》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占专有形式授予北京飞锋星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锋公司),授权范围包括:1、信息网络传播权,2、制止侵权的权利3、转授权的权利。授权使用期限五年(自2010年3月24日��至2015年3月24日止)。2010年3月22日,飞锋公司将《老》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占专有形式授予乐视公司,授权范围包括:1、信息网络传播权,2、制止侵权的权利,3、转授权的权利。授权使用期限五年(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2012年1月13日,经乐视公司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乐视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020号公证书中所购并保存在该处的iphone4手机登录该处无线网络收看影视剧的过程和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形成的(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100号公证书记载,将iphone4手机接入公证处无线网络,进入苹果商店,点击“优酷”右边的“免费”按照提示下载并打开“优酷”软件,界面显示该软件操作简介,滑动至“优酷”主界面,界面显示有“今日热点”、“电视剧”、“电影”等,界面下方有“导航”图标,点击“导航”��右侧第三个图标,进入“电视剧”界面,界面为电视剧列表,用手指滑动界面,点击“老爸快跑”,进入的界面显示有该影片的简介等信息,点击“方块”播放图标,弹出该剧集数列表界面,依次点播1、20可以正常观看。2012年9月4日,经乐视公司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乐视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该处无线网络、该处经过清洁检查的办公摄像机、2012年3月20日由该处公证购买并保存于该处的联想平板电脑、2012年7月31日由该处公证购买并保存于该处的HUAWEIU9200华为手机、型号为A1395的ipad2平板电脑等移动多媒体设备进行操作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567号公证书对公证过程进行记载。根据该公证书记载,优酷网(域名为youku.com)的主办单位为合一公司,将华为手机接入公证处无线网络;下载安装并打开“优酷视频客户端Android版”软件,��看该软件信息;通过优酷软件搜索栏搜索“老爸快跑”并点击播放该剧部分内容。再将平板电脑开机接入公证处无线网络,进入优酷网站,点击“优酷视频客户端Androidpad版”进入相应页面,下载、安装并打开“优酷”软件;通过搜索栏搜索并播放了电视剧“老爸快跑”的部分视频的部分内容。再将ipad2平板电脑接入公证处无线网络,进入优酷网站,点击“优酷视频客户端ipad版”进入相应页面,下载、安装并打开“优酷HD”软件;通过搜索栏搜索并播放了电视剧“老爸快跑”的部分视频的部分内容。2012年7月31日,经乐视公司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乐视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该处与互联网连接的办公电脑进行操作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629号公证书对公证过程进行记载。根据该公证书记载,代理人在本处已开机的电脑上打开优酷网���页,通过页面顶部的搜索栏分别搜索并点击播放了电视剧《老》剧的部分视频的部分内容。合一公司认为上述公证过程所使用的客户终端无购买过程公证,只有“购买并保存在本处”的公证,不能证明这些客户终端为为本案购买的完全清洁的客户终端;所有公证书中的苹果客户端公证是使用了乐视公司代理人提供的苹果id账户和sim卡,苹果客户端均需要该账号登陆,合一公司认为用乐视公司代理人提供的id账户和sim卡上网公证,清洁性存在瑕疵。合一公司主张其就《老》剧获得了相应授权,并提交了合一公司(甲方)与乐视公司(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乙方向甲方授权在甲方平台上《老》剧;《老》剧的授权期限自2010年4月3日至2012年4月2日;甲方平台指甲方自有网络平台www.youku.com、www.youku.net及其下级各子域名和客户端,甲方使用方式仅限于本站服务器存���形式,以PC(仅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仅指pad,不包括手持设备及其他)为终端的网络平台上的在线播放(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定时播放,转播、下载、数字电视、IPTV及其他以电视、手机、手持设备、机顶盒为终端的播放和下载)等内容。乐视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乐视公司提交了关于《老》收视率及影响力的新闻报道的网页复印件。合一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乐视公司主张合理支出3000元,对此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庭审中,乐视公司表示合一公司已停止涉案行为,并撤回了相应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乐视公司提交的《老》剧DVD、《版权声明书》、公证书、《授权书》、网页打印件、合一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公证书及本院的证据交换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本案中,根据《老》剧的署名情况,结合乐视公司提交的《声明书》及《授权书》等证据,能够证明乐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享有《老》剧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合一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认定乐视公司有权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乐视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合一公司通过其经营的优酷网及适用于手机、平板电脑的优酷软件提供了《老》剧的在线播放服务。合一公司对公证书的清洁性提出异议,鉴于上述公证书中均明确记载相应设备系经公证处公证购买并保存于公证处以及相应设备与公证处无线网络的连接状态,且上述公证过程中均系通过优酷软件搜索并观看视频,合一公司亦认可存储于其网站的内容可以通过不同的终端观看,结合公证书记载的其它内容进行印证,本院认为合一公司提出的异议不足以否定公证书中所记载的事实,对其该项辩称不予采信。合一公司辩称其不构成侵权,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合一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合一公司取得了《老》剧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本案中合一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其对《老》剧的使用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首先,合一公司以PC、平板电脑为终端通过优酷网及优酷软件提供《老》剧的行为符合《合作协议》中对于授权范围的约定,但乐视公司进行相应证据保全公证时已超过了《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授权期限;第二,《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接收终端,其中不包括手机,故合一公司通过“优酷iphone手机客户端”、“优酷视频客户端Android版”优酷软件提供《老》剧,使用户能够通过手机终端收看该剧的行为,已超越《合作协议》的授权范围。合一公司辩称相应视频文件存储于优酷网服务器,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通过PC终端、平板电脑终端与通过手机终端提供在线播放服务时,所提供的《老》剧来源于同一文件,双方在《合作协议》中既已对授权终端作出明确约定,合一公司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对《老》剧的接收终端进行相应限制;合一公司辩称相应视频为网友上传,对此亦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即使相应视频确系网友上传,合一公司对于曾取得授权的影视作品应负有较高于一般视频的审查义务,相应视频的名称与其取得授权的影片名称一致,合一公司明知该作品有特定权利人仍未予重视,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综上,本院对合一公司上述辩称不予采信。合一公司超越授权范围、授权期间,通过其经营的网站及适用于手机、平板电脑的优酷软件提供《老》剧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侵犯了乐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乐视公司表示合一公司已停止涉案行为并撤回相应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乐视公司要求合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将根据《老》剧本身的市场价值、合一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侵权方式、侵权期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乐视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乐视公司主张合理支出,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四千元;二、驳回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百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连勇代理审判员  丁 岚人民陪审员  闫 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焦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