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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1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汪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100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2013年8月23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昌检刑诉(2013)9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5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于2013年8月23日10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武昌廉政文化公园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毒品1包、白色晶体颗粒毒品1包卖给张某乙、金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搜缴毒品、毒资。经鉴定,上述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0.44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查证确认属实的下列: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3、证人张某乙、金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汪某的供述;5、毒品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4年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