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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7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万修平诉被告张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修平,邢路刚,张杰,日照市新立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7820号原告:万修平,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代理人:万磊,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邢路刚,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张杰,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日照市新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万修平与被告邢路刚、张杰、日照市新立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万修平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邢路刚、张杰、日照市新立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修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1元,减半收取191元,本案保全费370元,以上共计5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优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