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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李宁、孙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宁,孙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宁,女,2006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理人:李某(系李宁之父),男,1985年10月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孙某(系李宁之母),女,1979年10月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夏浩,利辛县王市司法所干部,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武,男,1990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江莉,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宁因与上诉人孙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民一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宁的法定代理人孙某及委托代理人夏浩,上诉人孙武的委托代理人江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民一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邢 利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